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靠前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靠前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 作者 | 无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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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内容推荐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靠前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靠前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七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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