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机构文书保密制度
清王朝统治中国二百六十八年,中央集权制度得到了高度发展和进一步加强。为了进一步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清王朝统治者在吸取历代封建王朝经验的基础上,以皇帝政务活动为中心,建立了一整套文书工作机构和以“诏令文书”、“题奏文书”为保密重点的文书保密制度,对有效地指挥和控制臣僚,维护国家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中央文书机构保密制度
清代文书机构同文书保密制度有着最重要、最密切的关系。
康熙九年(1670),成立内阁,作为承宣谕旨、传达政令的中枢机构。京城内外臣僚呈奏的题本,由内阁草拟票签,或奉旨改签,下阁后谕旨及折奏,则传知各衙门抄录遵行,题本则发六科传抄。资料来源:《光绪会典》第2卷。
内阁对于传抄的文件实行发文监督和承办监督制度。乾隆三年(1738)规定:“凡该部抄写谕旨到部,应令该部于三日内将某日某司员钦奉谕旨之处,详细载叙于文内,用堂印行文内阁存案,则内阁有该部抄领之印文,该部也有说堂之印稿(正式公文底稿),均属稽查有据,益为详审。”同时,为了防止“混蒙迟延之弊”,又实行连锁监督制度。乾隆四年谕:“本章出入关系重大,防微杜渐不可不慎。嗣后凡有应发本章,批本处未发,内阁即奏闻,内阁未发,部院即奏闻,不必转相询问,庶将来混蒙迟延之弊可以永杜矣。”资料来源:《光绪会典事例》第14卷。
雍正七年(1729)设立军机处后,文书保密制度不断加以完善。为防止泄密,军机处所用听差皆选用十五岁以下不识字的幼童;京官文职官员三品以上,武职官员二品以上,外官文职督、抚、司道,武职官员提督、总兵以上各大员子弟,均不得充任军机章京。资料来源:《枢垣记略》第13卷。军机处军机章京办事处,各部院大小官员不得擅入,其窗前、阶下均不得有闲人窥视,文武满汉大臣俱不准至军机处同军机大臣谈说事体,违者重处不赦。
道光三十年(1850),军机大臣祁隽藻拟定了《军机处章程》九条,其中同文书管理和保密制度有关的条款是:
(1)军机处应立用印簿。于用印之日,满汉章京内轮派一员,监印登簿画押。用过印封、印花数目,于下一次清印时核对。
(2)兵部送来印花数目,应与用过数目详细核对。
(3)字寄中遇有秘密查办事件,于承旨后派章京一二员在堂上缮写,密封呈递,发下后仍由堂上用印,封交兵部领去;将底稿押封封记,俟查办事竣,再行拆封登档;如果有泄露,查明缮写之章京严参。
(4)逐日改定草稿,应责成每日该班章京与领班章京共同检齐焚销。 (5)每日明发谕旨同奏折交内阁发抄,寄信印封夹板交兵部驿递;速议事件,交各衙门领去,应严饬各衙门仍遵照旧有堂谕,承领事件人员未到,传领时不得进入军机处值房,违者参处。并严令各衙门人员,不许在军机堂并章京、值房阶外附近处站立窃听。
……
(7)军机堂章京、值房苏拉人等,由堂司随时稽查,其方略馆供事、苏拉、厨役,应责令满汉提调、收掌各员认真稽查,毋许任意出入,滋生事端。仍密访如有串通在外闲人,将补授官员等事,事先送信报喜者,即行革役究办。
……
(9)军机档册两份,一存方略馆,一存圆明园。该章京等在内该班,不及兼顾园中值房,应片行圆明园八旗值宿官、兵丁小心守护,如有应行取用档案,开单交片提取,派员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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