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兰春编著的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实证研究(以四元结构为中心1985-2014)》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
朱兰春编著的这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实证研究(以四元结构为中心1985-2014)》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
内容简介
前言
导论 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1.实务研究方法
2.理论研究方法
3.现有方法的优点和局限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5.体例说明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1.直接权利义务
2.合同相对性
3.当事人的选择
4.以工商登记为准
5.以资质为准
6.以专营制度为准
7.依中央文件为准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确定
1.分支或内设机构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3.筹备处、组委会、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4.外国代表处
5.职工持股会
6.业主委员会
7.国家机关
五、分析与评论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一、审查诉讼请求
1.不告不理原则
2.诉讼请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二、查明案件事实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间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6.视为与推定
三、定性法律关系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四、认定行为效力
1.区分成立与有效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5.论无效合同
五、分析与评论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一、物权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2.关于物权追及力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4.集体土地流转问题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7.相邻权
二、股权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3.出资与股权认定
4.股权行使诸问题
三、债权
1.债权债务转移
2.代位权与撤销权
3.外部善意债权人
4.外部过错债权人
四、知识产权
1.司法保护取向
2.平衡与限制
五、民事权益
六、分析与评论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1.职务行为
2.管理过错
3.个人行为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1.恶意串通
2.挂靠关系
3.追加开办单位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5.人格混同或否定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和免除
1.加重
2.减轻
3.免除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六、分析与评论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结论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参考文献
后记
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