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钱锋、文化部副部长杨志今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王振江、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及国家图书馆的有关同志参与编写。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
| 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 |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 作者 | |
| 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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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内容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钱锋、文化部副部长杨志今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王振江、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及国家图书馆的有关同志参与编写。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编 导读 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有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过程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 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立法的重要意义 六、执法注意事项 第二编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定义] 第三条 [定位和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鼓励捐赠] 第七条 [扶持发展] 第八条 [发挥科技作用]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遵守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服务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章程内容] 第十七条 [设立、变更、终止登记]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馆长、工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条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图书馆的职能和功能]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文献信息收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献信息收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馆藏文献信息整理和目录公开] 第二十八条 [馆藏文献信息的保存、处置]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及用途限制]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馆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总分馆制] 第三十二条 [与档案馆等单位开展交换重复件等活动]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提供服务的要求及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少年儿童等群体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国家机关立法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推广全民阅读] 第三十七条 [文献信息提供及馆内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通过流动服务设施等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条 [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古籍保护、宣传] 第四十二条 [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四条 [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 第四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交流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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