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根据清朝档案资料,对清朝惩处的一、二品官员案件进行了系统整理,写出本书。书中介绍了97例惩处贪污、贿赂、盗窃、诈骗、渎职、加重农民负担等方面的典型案件,并将清朝受到刑事处分的一、二品官员按其惩处的年月先后排列而成为《清朝惩处高官大吏年表》,列于书后,以便读者了解清朝十帝268年当中被惩处的一、二品官员的概貌。
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兵部左侍郎和托等根据康熙皇帝的批示,将原任福建提督蓝理带往福建会审。这是根据福建巡抚觉罗满保会同浙闽总督范时崇参奏蓝理贪婪酷虐、流毒士民等而将其革职的。会审结果,证实蓝理霸市抽税,婪赃累万,被害民商,不止一家,流毒已极,应拟斩立决。皇上看了会审报告,即判决意见,作了批示:蓝理应依议处斩,但在台湾澎湖对敌之时,奋勇向前,甚有劳绩,著从宽免死,调取来京入旗。上述指示说明,按蓝理所犯罪行是应依法判处死刑的,但念其当初作战有功,即免除死罪,令其回京入旗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