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基本采用了认缴制,对股东认缴的期限、数额都没有强制性要求,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认缴期限畸长、认缴数额畸高,而实缴数额较少的公司,公司资本长期处于待缴状态,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威胁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应如何保护、实现债权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苏继成著的《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对待缴股东的请求权研究》认为,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向待缴股东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请求权、法人人格否认请求权、代位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并建议建立加速到期制度,以完善认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