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尔特·班纳著田雷主编陈贤凯、许可译的《财产故事(精)/雅理译丛》没有过多的法律术语,简明易懂。该书揭示了,在技术和文化变革带来了新的财产形式、人们关于政府规制合理范围的观念也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回答以上问题时所面临的永恒挑战。这是第一部全面描述美国财产历史的书籍。它为我们提供了一次了解这个涉及我们生活和需求全部方面的、颇具争议的人类制度的精彩旅程。斯图尔特?班纳论证了财产的存在服务于多重目的,这些目的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因此也导致财产概念本身变动不居。尽管我们认为“所有权”是财产的理想形态,但财产常常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一个手段。我们将看到,财产意味着什么,财产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经常变化,从而与我们将要征服的那个世界相匹配。
财产让人自由,让人有恒心,让人孜孜以求。
可究竟什么是财产?从土地和房产到声音和名气,从新闻和波段到基因和数据,这些或有形或无形的事物挑战着财产的边界和我们的观念。
财产绝非一成不变,它始终与经济、政治、思想和技术同步演化。它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让人们有能力追寻幸福,而不是幸福本身。斯图尔特·班纳著田雷主编陈贤凯、许可译的《财产故事(精)/雅理译丛》就是美国财产故事的智慧,也是人类财产故事的真谛。
在英国,公职是一种财产。正如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通过购买取得公职由来已久。布莱克斯通解释说,有时买家仅仅取得在一个任期内履行公职(以及随之而来的收费)的权利,但有时他会取得终生权利,有时他还取得了永久权利,所以他可以将它传给继承人。布莱克斯通注意到,法案和法院判决缩减了公职所有者的一些权力。例如,特定公职不能向他人出售,有些公职授予的期限不允许超过任职者的寿命。尽管如此,非常明确的是,英国法将公职视为可继承无形财产,就大多数效果而言,它就像其他类型的财产一样。
在美国,公职不可能因购买而取得。可是,美国担任公职者对于他们的公职有财产权吗?一些杰出的美国法律人相信这一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警告道:“不应该说公职仅仅是公益信托(trust for public benefit),而排除了一种个人财产或既得利益的观念。每一份公职都是这两种成分的结合。”在汉密尔顿看来,将公职看作财产,甚至是可以被永久拥有的财产,能提供正当的激励。他推断说:“对任期(甚至是永久任期)的既得利益这一观念,与每一份公职的首要和本质目的系公共利益的原则之间,不仅不存在不相容的问题,相反,它通过促进勤勉、忠诚、积极和独立的履行公职,反而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特定的目标。”汉密尔顿在1802年初就上述论述,用以批评不久之前《1801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1)的废止。这一《司法条例》的废止取消了它所创制的新的联邦法官职位,从而将它们从这些职位的拥有者手中取走。汉密尔顿主张说,法官职位是一种财产,废止它们就相当于一种违宪的财产征收。
汉密尔顿将公职归人一种财产类型,有着政治上的动机,因为1802年被剥夺公职的法官们是他的政治同盟。但这一问题同样在许多不那么受党派政治影响的场合被提出来,这时就可以依其自身特质加以考量。在一份判决书中,长期担任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托马斯·卢菲(Thomas Ruffin),作出了最彻底的支持财产立场论述。该份判决书的两造都主张自己是同一个县法院合法的法官助理。1807年,劳森·亨德森(Lawson Henderson)被任命为法官助理,当时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官助理是终身制的。到了1832年,一部新的法律将该职位由委任制改为通过选举产生。约翰·霍克(John Hoke)赢得了选举。但是,1832年的法律是否剥夺了亨德森的财产?答案取决于公职是不是一种财产。卢菲推断道,“财产是一个人有权占有和享有的任何事物”,据此定义,公职是财产。可他告诫说,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人们可以像对待其他类型的财产那样对待公职。一个人可以出售土地或让其闲置,但这一方式不适用于公职。卢菲得出结论说:“尽管有着这些限制,公职仍是财产的客体,正如其他任何一种有形或无形财产,人们能以此为生并从中获益。”一个人的公职是他的财产,“就像他耕种的土地、骑行的马匹或欠付的债权”。
P12-13
1997年,理查德·纽曼(Richard Newman)在洛杉矶逝世,其遗体被送往县验尸所做例行检验。两年后,纽曼的父亲得知,在检验过程中,验尸所未经家属许可,摘除了纽曼的眼角膜。在当时,这是验尸所的常规做法。验尸所之所以这么做,既是出于高尚的目的,也有着不那么高尚的动机:一方面,可移植的眼角膜数量奇缺,且眼角膜必须在人死后立即移植,通常等不及征询近亲属的同意;另一方面,恰是这种短缺使眼角膜成为一种珍贵的商品,验尸所每出售一对眼角膜给眼睛银行(eye bank),即可获得250美元的收入。纽曼的父亲起诉验尸所,希望获得损害赔偿。该诉讼的基础是,验尸所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了纽曼及其父亲的财产权,因此侵害了他们的宪法权利。但是,纽曼的眼角膜是一种财产吗?如果是,在理查德·纽曼去世后,谁是这对眼角膜的所有者?
许多印第安部落对他人利用其文化素材的方式感到不满,这些利用方式包括将传统艺术和传统医药进行商业化,以及将经典人物形象作为运动队的吉祥物,等等。这些不满愈来愈多地以财产权请求的形式呈现,即主张本土族群的文化遗产是仅归他们所有的财产。像文化或文化遗产这样捉摸不定的东西能成为财产吗?如果能,谁是它的所有者?
新技术使消费者可以复制音乐和视频,使他们能做过去做不到的许多事情:他们可以将复制件发送给他们的朋友,或者数以百万计的陌生人;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聆听音乐、观赏视频,尽管这一时间和地点与制作者们所设定的不同;他们甚至可以将其作为自己的创造性作品的原材料。这类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一首歌曲或一部电影的所有权究竟能控制多大的范围?
当下的这些争议——以及人们所能补充的许多其他争议——都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财产?为了确定死者的眼角膜、本土文化以及歌曲的电子表现形式是不是财产,人们必须发展出一套关于“财产是什么”的观念,以及一套区分什么是财产、什么不是财产的方法,至少是一套默会的(implicitly)观念和方法。反过来,为了做到这一点,人们需要一些关于“财产的本质”的观念(同样的,至少是默会的观念):财产如何产生?它服务于何种目的?它的外部边界是什么?
本书的内容是,以上这类问题的回答方式将如何随时代的变迁而变化。财产权当然是我们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一项根本制度。《宪法》正是保护财产权利的众多法律渊源之一;而缺乏一定类型的财产权,市场经济也将难以为继。英国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期写道:“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权这样,能如此广泛地激发人类的想象力并吸引人类的激情。”他的话至今仍是正确的。但布莱克斯通及其同侪们所想的“财产权”概念,在许多方面与我们今天所持观念相去甚远。我们依然极度依赖于“财产权”的概念,但这个概念的内容却在时时发生着变化。
理解这些变化的一条进路是,仔细观察新财产形式因应技术和文化变革而出现的历史过程。本书的若干章节即与这些故事有关:例如,它们检视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闻财产权的发展,20世纪初“名气”的财产权的出现,以及20世纪早期声音财产权的兴起。与今天关于身体器官及生命体的财产权争议一样,这些早期论战,也为阐释“财产的本质”这一更为一般性的观念提供了具体场景。
另一条进路是,考察关于“政府对财产进行合理规制的界限”的观念——这一观念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政府何时可以干预、如何干预财产的使用?公共权力的使用在何种情况下违反宪法,侵犯财产权人的权利?正如“什么算是财产”的问题那样,如果人们没有一套关于财产本质的理论(至少是默会的),则无从形成关于“财产规制的合理界限”的观点。究竟什么是财产?它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律创设的权利?它的哪些属性是根本性的,哪些是可以为实现某些公共目标而加以改变的?因此,本书的一些章节将考察新型规制的兴起,以及财产权宪法保护新观念的发展历程。
本书传递的基本信息是,我们关于财产的观念总是充满争议的,并且总是处于流变之中的。财产权作为一项人类制度,是为了服务广泛的目的而存在的。这些目的因时而变,而随着它们的改变,关于“财产实际上是什么”的一般观点也将随之变化。随着围绕于特定目标的新联盟的形成,它们推动着对财产的一般理解朝着这个或那个方向发展。
由于本书关注的是我们对于财产本质不断变化着的观念,因此,本书将对一些议题不予置评。(如果采用不同的侧重点,这些议题可能在财产史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本书将不讨论从印第安人手中获得土地,并将公有土地转让给殖民者的问题,也不讨论财产从一代人传递给下一代人的方式问题,还有丈量土地、财产登记、抵押,以及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扩张的女性及非裔美国人的财产权问题。当然,毫无疑问,还有许多同等重要的议题。不讨论这些议题,并不意味着它们不重要。财产的完整历史范围极广,无法尽收于一书,值得书写的内容还有很多很多。
面前的这套《雅理译丛》,最初名为“耶鲁译丛”。两年前,我们决定在《阿克曼文集》的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启动一套以耶鲁法学为题的新译丛,重点收入耶鲁法学院教授以“非法学”的理论进路和学科资源去讨论“法学”问题的论著。
耶鲁法学院的师生向来以Yale ABL来“戏称”他们的学术家园,ABL是anything but law的缩写,说的就是,美国这家最好也最理论化的法学院——除了不教法律,别的什么都教。熟悉美国现代法律思想历程的读者都会知道,耶鲁法学虽然是“ABL”的先锋,但却不是独行。整个20世纪,从发端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到大兴于哈佛的批判法学运动,再到以芝加哥大学为基地的法经济学帝国,法学著述的形态早已转变为我们常说的“law and”的结构。当然,也是在这种百花齐放的格局下,法学教育取得了它在现代研究型大学中的一席之地。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书目限于耶鲁一家之言,《雅理译丛》由此应运而生。
雅理,一取“耶鲁”旧译“雅礼”之音,意在记录这套丛书的出版缘起;二取其理正,其言雅之意,意在表达以至雅之言呈现至正之理的学术以及出版理念。
作为编者,我们由法学出发,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进一步引入法学研究的新资源,打开法学研究的新视野,开拓法学研究的新前沿。与此同时,我们也深知,现有的学科划分格局并非从来如此,其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历史文化产物(不要忘记法律现实主义的教诲“to classify is to disturb”),因此,我们还将“超越法律”,收入更多的直面问题本身的跨学科作品,关注那些闪耀着智慧火花的交叉学科作品。在此标准之下,我们提倡友好的阅读界面,欢迎有着生动活泼形式的严肃认真作品,以弘扬学术,服务大众。《雅理译丛》旨在也志在做成有理有据、有益有趣的学术译丛。
第一批的书稿即将付梓,在此,我们要对受邀担任丛书编委的老师和朋友表示感谢,向担起翻译工作的学者表示感谢。正是他们仍“在路上”的辛勤工作,才成就了我们丛书的“未来”。而读者的回应则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我们只有脚踏实地地积累经验——让下一本书变得更好,让学术翱翔在更广阔的天空,将闪亮的思想不断传播出去,这永远是我们最想做的事。
财产是每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财产法是每一个社会和谐发展之基,这正是“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真谛所在。在《财产故事》中,斯图尔特·班纳用详实生动的笔触,展现了斑驳陆离的财产权历史画卷。对中国读者而言,这本书不但是了解美国财产法变迁的窗口,也是思考财产权背后价值基础和法学原理的重要镜鉴。
——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轶
《财产故事》引人入胜,它促使我们思考财产的真谛,联想究竟是什么因素规定并支撑了人类世代相袭的生活方式。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刘春田
我们已经进入到“数据、网络、无人驾驶”的新纪元,而我们的财产法似乎还停留在“风车、水磨、马车”的旧时代。面对瞬息万变的世界,我们必须追根溯源地反思财产权的功能和目的究竟什么,而《财产故事》就是对这一问题的zuijia回答。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梅夏英
形形色色的财产权利如何“发明”?又如何演变和消失?班纳教授饶有兴致地讲述了财产权跌宕起伏的司法史、立法史和学术史。财产是特定时空中利益变化的函数,其历史不单纯是法律的。本书引人入胜的是,那一系列百折千回,有关社会变迁、技术进步、利益考量、人际博弈和智识生成诸多因素交织而成的“故事”。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晓尧
财产权并没有终结,只是形态不同了。如果说前工业时代zui为主要的财产就是以土地为代表的各种有形物,知识产权是工业社会的产物,那么现代网络社会的财产形态可能就是各种各样的数据。如何针对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的财产权制度恐怕是我们这代法学家的当务之急。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傅蔚冈
对一向以债物两分思考的法律人而言,《财产故事》是开眼界之书。财产权利,包括私法的与公法的,都不是以(实体)物之支配为本质,私人间或国家与私人间的关系,才是。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经济分析。本书以财产权利分析了困扰现代社会的知识创新、环境污染、土地使用、集合住宅、网络通讯等,扎扎实实显示了法律作为定分的威力。
——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 简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