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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理性之光(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
分类 文学艺术-传记-传记
作者 刘广定
出版社 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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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试读章节

请愿代表团与“宪友会”

江苏省咨议局第一次年会闭幕前,议长张謇(光绪甲午科状元)发表《请速开国会建设责任内阁以图补救书》。要求缩短预备立宪时间,于宣统三年召开国会,组成责任内阁,并准许先行召开临时国会。甚至表示,如不然,清王朝将为革命党所推翻。又呼吁各省组织团体联合请愿。随后,江苏咨议局致函各省咨议局,发起咨议局联合会,请各局推派代表前往上海,洽商进京请愿之事。十一月初,江苏、直隶、河南、奉天、吉林、黑龙江、山西、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福建、浙江、广东及广西十六省咨议局代表共五十五人聚集上海。众推刘崇佑主持会议,前后集会磋商八次,决定组成三十三人的“咨议局请愿联合会代表团”,众举直隶议员孙洪伊为领衔代表,刘崇佑与方还(江苏)、罗杰(湖南)、刘兴甲(奉天)四人为干事,赴北京请愿。

宣统元年十二月请愿代表在北京聚齐,确定请愿书内容。其中强调:“夫宪政之当行,国会之当立,朝野上下,本无异辞。今洪伊等之所欲言者,在于速开国会而已。”请都察院代奏,并推孙洪伊、刘崇佑、陈登山、谷芝瑞、陶镕与方还为代表,于十二月十日(1910年1月20日)起分别拜会王公大臣,寻求支持。唯王公大臣多虚与委蛇,有人(如鹿传霖)认为只是小团体、少数人的意见。致使清政府于十二月二十日以国民教育尚未普及,“遽开议院,恐反致纷扰不安,适足为宪政前程之累”等理由予以拒绝。

但代表团员并不气馁。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开会议决:明年继续上书再请缩短召开国会时间;部分代表回省组织分会,联络海外侨民;部分代表留京扩大宣传与联络其他组织,公推刘崇佑起草留京代表之《办事细则》;拟定请愿即开国会同志会(后改称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各省组织报馆;及成立咨议局联合会,亦由刘崇佑负责起草章程。完成起草任务后,刘崇佑返福州进行各项活动。又和连贤基代表福建咨议局兼程进京参加第二次请愿。当时须先从福州乘船到上海,再溯江至汉口,改乘京汉线火车前往北京,耗时甚久。刘崇佑正值壮年,1910年内数次往返,为追求理想,不以为苦。

宣统二年五月初十日(1910年6月16日)的第二次请愿声势浩大,签名者数十万。是日上午8时,十组代表一百四十余人齐集都察院,由领衔者依次向左副都御史陈名侃递交了分别代表直省咨议局、直省和旗籍绅民、东三省绅民、各省政治团体、各省商会、各省教育会、江苏教育会、江苏商务总会、雪兰莪华侨、澳洲华侨的十份请愿书。一致要求一年之内召开国会。但又为清政府所拒绝。

同年七月初八(1910年8月12日)除甘肃外二十省咨议局五十位代表在北京参加咨议局联合会。选汤化龙和四川省咨议局议长蒲殿俊为正、副主席,孟森、孙洪伊、刘崇佑等九人为审查员,孟森兼审查长。共开会十三次,于八月初四(1910年9月7日)结束,议决的重要事项仍在请愿。但请愿书必须加强语气,除速开国会外,还要求:组织责任内阁、速定官制与放宽咨议局权力。刘崇佑与汤化龙负责起草“放宽咨议局权力”部分。请愿的通盘计划由孙洪伊负责,刘崇佑及徐佛苏等七人同任编辑。

……

P38-40

目录

撰写说明

刘崇佑先生简传——代序

第一章 东渡学习法律与译成畅销书《法学通论》

第二章 清末法律教育与福建私立法政学堂之成立

第三章 追求宪政与法制救国的理想——立宪运动

第四章 追求宪政与法制救国的理想——中国第一部宪法之制审

第五章 民国初年北京第一件大命案

第六章 “五四”与北大学生的护校运动——义助学生第一案

第七章 为新闻同业向北洋政府抗辩

第八章 福州事件重燃“五四”之火——义助学生第二案

第九章 “五四”后的天津学生运动——义助学生第三案

第十章 政治势力不敌国法与公理——罗文干奥款冤案得平始末

第十一章 “救国会七君子”案始末

第十二章 刘崇佑先生的新闻事业——《晨钟报》与《晨报》

第十三章 从几封信谈丁文江和先祖的交往

第十四章 友人笔下的刘崇佑先生

附录1 刘冰如方伯墓表

附录2 刘崇佑氏之东游谈

附录3 北大学生被诉案辩护书

附录4 孙几伊因《国民公报》事件被上告一案答辩理由书

附录5 爱国学生骚扰罪之辩护书

附录6 天津学生案辩护书

序言

先祖崇佑公逝世时笔者尚未满三岁,对于老人家的印象,除了似乎在他怀中抚摸过花白胡须(因他是家族长辈唯一蓄须的)外,都是看照片和听长辈说的,但也都是有关家里的事。犹记笔者1948年来台前,在先祖原用的书房里看到一个大花瓶和一个银杯,听长辈说过是学生送的,却不知为何学生要送花瓶和银杯:又看到黄兴写的“坚多节”而觉得先祖的朋友是革命时断了手指的英雄黄兴,很了不起。长大后在不同的文字记载上陆续看到一些有关先祖的记载,才逐渐知道了一些先祖的事迹,但是后来发现其中很多是错的。例如有些文章里说先祖赠五百银元路费让周恩来去法国参加勤工俭学,是打算把女儿或侄女嫁给他。曾问先父其究竟,老人家则说那是胡说八道。原因很简单,1919年时笔者三位亲姑母中一位已嫁,另两位即将去美国读书,先祖也无其他未嫁的侄女或甥女在北京。先父又说:“周恩来当时已有女友,他们两人曾一同到丞相胡同家里来过。”

1962年初胡适先生在台北去世,笔者时为台湾大学化学系助教,系主任潘贯教授通知同仁尽量前往参加公祭。先父知道后嘱笔者务必参加,说胡先生与先祖是好友,有一阵子常到家里来,又说丁文江也常来。然而笔者日后看胡适的日记,虽知他与先祖确有不少来往,但究竟关系如何,至今仍未能知晓。有关丁文江传记中也未见只字述及,直到2008年底才稍微了解一些。

1991年秋笔者去北京探亲访友前,先父交待拜访汤佩松先生,云其父汤化龙与先祖乃莫逆之交。翌年10月汤先生以“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身份访台,先父特邀其夫妇与家人共度中秋,交谈甚欢,其中有民初议会及办报等往事。此后笔者就想对先祖应多一些了解。唯直到约本世纪开始时,笔者才试图多方收集资料并获表兄何宇,表姐沈吕英,广实、广强两弟,侄女立新以及多位友人的协助,乃得自2007年起开始撰写一些有关先祖事迹的文章。经《历史月刊》和《传记文学》刊出后,又查到更多资料而觉旧文多可补充。故将已刊文十篇重组成12篇,又未刊文两篇,加上草拟之先祖简传,附录6篇,集成《理性之光——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一书,以向读者介绍先祖在清末民初约30年间的一些重要事迹,兼为中国近代历史补遗。

现有几点说明:

一、所记述之事必有依据,而且尽量采用当时人或报刊的记载。晚近人士之言臆度或失真者居多,不能采信,但也不克一一匡正。

二、由于家族长辈均已去世,辗转听闻之言,无法验证。除合情理及可与图文数据相互印证者,其他尽量不予引用。

三、所记各事乃在后辈心目中认为是先祖对国家社会有贡献者,或可表现其为人者,而不涉有关家族及个人私事。  四、本书是“文集”性质,各篇内容或有重复处,但为方便读者选单篇阅读,未加删节。

五、为说明发生各事之时代背景,有关史事亦予简述。

六、因非学术论文,本书各篇所据文献资料不一一列出。

七、附录6篇。首列先高祖齐衔公墓表,以述家族简史。先祖1914年东游后所-Z短文,是先祖传世之少数非关制宪或诉讼文章之一。另外4篇辩护书,有两篇曾载于山东友谊出版社1997年出版之《名律师论辩词》,今已少见,且有错字,乃就当时报纸所刊改正,以供读者参考。

内容推荐

《理性之光(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是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先生的长孙刘广定对其先祖事迹的记述。

作者为免青史成灰,乃依据可信之书报记载,劫余图文,择其先祖重要事迹并若干稀见照片、文牍,汇编成册,以飨读者。

本书记述的主要事迹,包括刘崇佑东渡日本求学、翻译畅销法律教科书、兴办法学教育、参与制宪运动、五四期问三次义助学生、为救国会七君子辩护、参与新闻事业兴办《晨钟报》等。

编辑推荐

笔者刘广定试图多方收集资料并获表兄何宇,表姐沈吕英,广实、广强两弟,侄女立新以及多位友人的协助,乃得自2007年起开始撰写一些有关先祖事迹的文章。经《历史月刊》和《传记文学》刊出后,又查到更多资料而觉旧文多可补充。故将已刊文十篇重组成12篇,又未刊文两篇,加上草拟之先祖简传,附录6篇,集成《理性之光(民国著名律师刘崇佑)》一书,以向读者介绍先祖在清末民初约30年间的一些重要事迹,兼为中国近代历史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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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3 20: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