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斯蒂芬·布雷耶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本书由田雷译。
在作者斯蒂芬·布雷耶看来,美国宪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并且激励他所说的“积极自由”:在政府以及法律形成中的公民参与。《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指出,积极自由要求法院的节制以及司法对国会的尊重;它还意味着要承认人民大众变革的需求和要求。事实上,美国宪法最持久的光芒即在于它的原则可以被调适,从而应对未曾预见的情形,布雷耶反对将宪法视为一个关于已经逝去的世界的静态指引。《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针对当代美国宪法诸领域内的若干典型案例进行了精彩论述,极大地促进了当下有关美国法院之角色和权力的辩论。本书由田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