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托鲁斯:其人其事
就是在法学史的这一时期,巴托鲁斯的名字开始为人们所知。对于他的出生日期和早年岁月,我们不得而知。他出生在安科纳省的一个名叫萨素弗拉多的镇子,位于森提诺河边(River Sentino),也是佩罗提(Perroti,卒于1480年)的故乡;佩罗提是15世纪一位重要学者,以其对斯塔提乌斯(Statius)和马提雅尔(Martial)作出的评论而著称,还曾把波利比阿(Polybius)的五部著作翻译成拉丁文。有关巴托鲁斯的出生年月,人们说法不一,集中在1309年至1314年间,但他自己提到他于21岁时获得博士学位,因为这一事件发生在1334年11月10日,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接受萨维尼的说法,即巴托鲁斯一定出生于1313年11月10日和1314年11月10日之间。据兰斯洛图斯(Lancellotus)提供的副本,巴托鲁斯的博士学位证书上还载有其父亲的名字弗朗西斯(Francisctls),系伯纳库修斯(Bonaccursius)之子;据巴托鲁斯的传记作者兰斯洛图斯,我们还得知他的母亲名叫桑克塔(Sancta),这些记录似乎有力地驳斥了他是弃儿的传闻;兰斯洛图斯是在1576年出版了巴托鲁斯的传记。巴托鲁斯有两个兄弟,伯纳库修斯(随自其祖父的名字)和彼得。他的启蒙老师是另一个彼得,阿西西(Assisi)市的语法学家,巴托鲁斯对其怀有无比真挚的感激之情,认为他富于才华,纯真而虔诚。14岁时,他在佩鲁贾开始学习法律,他的主要老师是奇诺,前文已提及;巴托鲁斯曾告诉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ldtus),奇诺的讲座对他的法律素养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他随后又到了博洛尼亚,在那里,他跟随四位著名法律家布特里加留斯(Buttigarius)、莱内留斯(Rainerius)、奥德拉杜斯(Oldradus)以及贝尔维素(Belvisio)研习法律。他似乎还在佩鲁贾圭多(Guido)的指导下学过几何学,巴托鲁斯称呼圭多为“大学问家”(magnus Theologus),此外他还醉心于希伯来语。他在托迪(Todi)和比萨担任司法陪审官一职,另据迪普洛瓦塔修斯(Diplovataccius)说,巴托鲁斯在履行职务时曾因对一件死刑案件判决不公而被流放四年。但萨维尼并不相信这一说法,而且该说法也无同时代的证据加以佐证。1339年秋,我们发现他在比萨履职,成为其师莱内留斯的同事,薪水是150弗罗林;巴托鲁斯告诉我们,这一年他26岁,并且他在比萨居住过的寓所到萨维尼时代仍得以保存,房屋上刻有铭文,是对这一事实的纪念。1343年,他转到佩鲁贾,在那里他很快成为一名享有广泛声誉的法学教师,意大利各地的学生云集到他的讲堂,其中最为著名的两位学生是巴尔杜斯和他的兄弟安格鲁斯(Angelus)。为表彰巴托鲁斯作出的卓越贡献,佩鲁贾当局在他来到佩鲁贾五年后授予他和他的兄弟伯纳库修斯以公民权,再后来到1355年,当巴托鲁斯被派往觐见在比萨的查理四世皇帝时,佩鲁贾这座城市有了更多的理由来崇敬他。巴托鲁斯为佩鲁贾争取到了许多特权,并为佩鲁贾大学争取到了一份确认特许状。他回来时,还为自己带回许多个人荣誉,皇帝为他加官晋爵,任命他为市议员(Councillor),还授予他其他皇帝特权。其中一项罕见的特权是,他和他的子孙(如也是法学教授)有权力赋予他们处于非婚生子地位的学生以合法地位或者使他们摆脱弱势群体地位。巴托鲁斯有过两次婚姻,他的第一任妻子是安科纳省本地人,他们结合时间不长,除此之外,我们对她所知甚少。他的第二任妻子是佩鲁贾阿范尼(Alfani)家族的潘丽娜(Pellina di Bo—varello),她的寿命比巴托鲁斯长,他们育有两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巴托鲁斯于1357年7月死在佩鲁贾,终年44岁,他被葬于圣·弗朗西斯科教堂,人们为了纪念他,在那里树起一块纪念碑,上面的铭文简短有力——“巴托鲁斯的骨头”(Ossa Bartoli)。依其在1356年5月14日作出的遗嘱,他指定两个儿子为主要继承人,但他给每个女儿450弗罗林的遗产,同时也有针对妻子制作的合适的条款。他向佩鲁贾一家修道院遗赠了一座中型图书馆,主要有30卷法律书籍和34卷神学图书,这些书籍显示出了他的学术兴趣所在,据说后来有一位修道士窃走了这些图书,并把它们带到了那不勒斯。巴托鲁斯属于不激进的教权主义派,这并非出于强烈的信仰,更多地是因为他的理性,正如他所言,他的生活“受教会控制”(in terris amicis ecclesiae),他避免自己卷入当时由归尔甫派(Guelf,即教皇派)和吉伯林派(Ghibelline,即保皇派)之间的世仇所引起的政治漩涡之中。
巴托鲁斯超乎寻常的权威
我们所知道的有关他个人生活的信息只有这么多;考虑到他的事业生涯也就是短暂的18年或20年,在大多数人才开始为自己将来的名声打基础时,他已经为自己的成功确立了极高的声誉,这的确令人惊讶。中世纪再无任何一位法学家曾获得过他这般普遍公认的荣誉。作为解释罗马法的权威,他终生都未受到任何挑战。即便在去世以后的几个世纪里,他依旧得到尊崇。他被人们称作“法律之星”或“法律之父”以及“首席法学家”,在很长一段时期中,曾在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有着立法者般的权威。在帕多瓦,人们还专设了巴托鲁斯讲席,以阐发他的法律意见。如果说巴托鲁斯的名气随后在法国和意大利确实被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居亚斯、阿尔恰托(1492-1550)以及其他学者有所遮盖的话,那么在德国,从15世纪将罗马法作为“普通法”来“继受”的运动起直至现代,他的声望几乎从未受到影响。他无疑是一位实务型法学家,强烈的务实常识促使他决心从他那个时代普遍适用的相互冲突的制定法、习惯法和封建法的乱象中抽象出与时代相符的一些原则。这是他一生的伟大目标,但不幸因在年富力强之际英年早逝。巴托鲁斯希望从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和习惯法中抽象出某种“普通法”,以避免罗马法的专门技术、教会法的狭隘、封建法的毛糙、习惯法的不足和匮乏。如果他能有常人的寿命,留给后世的可能是更多的作为其辛勤耕耘之果的不朽作品。不过即便未能如此,一如我们将在下文要看到的,在他的著作里,仍然可以找到构建“国际私法”主要理论学说所需的大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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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4-46
《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一书的翻译,开始于2002年,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10年!其间的快乐和痛苦,焦虑和惆怅,欣喜和沮丧,没有经历过的人,是很难体验到的。然而,不管怎么说,经过一茬又一茬的译者的努力,我们终于完成了全部翻译任务,喜悦之心情,真是不可言表!
先后参加本书翻译的人,有何勤华、刘洋、井涛、刘晓雅、何佳馨、朱怡、占茂华、刘强、陈融、屈文生等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学校的教授、博士生和硕士生。而承担任务最多的是陈融和屈文生两位老师,尤其是屈文生老师,承担了本书三分之二的40多万字的翻译,以及全书的统校和重译工作,从2009年初接手此工作以来,全力以赴花费了三年多时间,才使本书稿得以目前的面貌面世。对此,谨表示笔者一片诚挚的谢意!
还有其他需要感谢的人,他们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硕士生李润、张睿、曹悦及本科毕业生秦劫晟、丁莉、孙逸琅、王徽,北京大学的硕士生陆佳,厦门大学的博士生李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博士后石伟、博士生申耘宇、硕士生衡珊珊,华东师范大学的任海涛老师,还有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的德语老师金立成、法语老师陈雪杰。以上师生为本书的翻译校对及部分拉丁文、德文、法文等翻译核对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书的翻译,也得到了上海人民出版社屠玮涓老师的热情关照。对此,也表示我们一片诚挚的感谢!
由于本书人物众多,语言涉及英、法、德等7个种类,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我们虽然已经付出了所有的智慧与心血,但本书的翻译仍然可能存在若干缺陷,尤其是作为翻译了10年的一本作品,前前后后人手变动多次,在各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问题。此点,恳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在再版时予以纠正。
何勤华
于华东政法大学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
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从古代罗马至19世纪的德国,是一个重要的跨越时期。在这个时期,立法开始兴盛,法律教育已经起步,法学研究成果卓著,法律思想也已经成为人们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一书所介绍、评述的法学家,从盖尤斯到耶林,就是这一时期创造法律文明成果的杰出代表。
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一般体现在立法、司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方面,各个时代的法学家在其中起着无与伦比的作用。而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人类的生活方式出现重大转折的关键时刻,许多法学家更发挥着启蒙与指导作用,成为人类最为崇高的精神领袖和思想大师。本书所介绍和评述的26位法学家,就是活跃在以上五个领域的法律精英。
立法和司法活动,始终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方式,而本书所涉及的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柯尔贝尔、边沁等学者,都是在这两个领域作出了巨大贡献者,如柯尔贝尔,在路易十四(Louis xIV,1638—1715)的支持下,主持编纂了《民事条例》(L'Ordonnance Civile,1667)、《水和森林法》(l'Ordonnance des Eaux et Forets,1669)、《刑事条例》(L’Ordonnance Crminelle,1670)、《商业条例》(L'OrdonnancePour Le Commerce,1673)、《海事条例》(Ordonnance Pour La Marine,1681)和《殖民条例》(L'Ordonnance Coloniale,1685,柯尔贝尔生前制定,死后两年颁布)等,不仅满足了法国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复兴、资本主义崛起的法律需求,而且为近代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乃至整个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历史基础。
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也是人类法律文明的重要活动领域,盖尤斯、巴托鲁斯、居亚斯、朴蒂埃、萨维尼和耶林等,都是这一领域的辛勤耕耘者。而本书对这批法学教授的介绍和评述,让我们领略了他们的成就与风采。如盖尤斯创作了人类最早的法科大学教材《法学阶梯》;巴托鲁斯在发扬光大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注释法学派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联系当时欧洲社会实践的评论法学派;居亚斯等中世纪后期的法国法学家开创了人文主义的法学研究,为西欧启蒙思想的形成和传播作出了贡献;朴蒂埃这位中世纪最伟大的私法学家,不仅在法国奥尔良大学教书育人,而且孜孜以求于罗马法和法国中世纪封建民法的研究,推出了一大批创造性的成果,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基础;而萨维尼和耶林等大师,不仅奠定了德国近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基础,而且创立了一个历史法学派,引领欧美法学研究的潮流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近代世界法和法学的发展中,国际法和法学的崛起,是最为引人注目并且对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的大事之一。而本书对贞提利斯、格劳秀斯、苏支、宾克尔舒科、瓦特尔和斯托厄尔等一批国际法的创始人与奠基者的介绍和评述,让我们了解了近代国际法和法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国际法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海洋、岛屿等人类共同财产的开发、利用和归属标准,预防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战争以及一旦战争爆发后如何尊重生命和履行人道主义责任中存在的价值与贡献。尤其是本书对格劳秀斯这位近代国际法鼻祖的介绍和评述,使我们领略到了这位大师为了维护人类的和平、实现对全人类的爱而著书立说、周游于各国统治者的辛劳伟大的一生。
当然,在本书所涉及的法学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作者介绍和评述了一批不仅在法律文明方面,而且在整个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中作出巨大贡献、影响和声望越过法学,及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和历史学等人文社科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比如,霍布斯在《论自由》和《利维坦》等著作中提出的政治与法律哲学学说,不仅(在达尔文之前)对英国的思想界产生了巨大的指导力,而且对洛克、边沁、布莱克斯通和康德等政治和法律哲学的形成都产生了影响。又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法的精神、人类社会的各种政体以及三权分立与制衡等作了系统完整的阐述,从而为1776年的美国独立战争、1787年的美国宪法的制定,以及1789年确立起来的美国共和制度稳定运作两百多年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此外,培根在《法律箴言》和《英格兰法汇纂》中提出并践行的法典化主张,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古典自然法理论,莱布尼茨的早期比较法思想,贝卡利亚的古典刑事社会学,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萨维尼的“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历史法学观点,耶林的“论罗马法的精神”、法的目的,等等,都是越出法学领域的整个人类文明的精神文化遗产。
在翻译和统校全书的过程中,译者深切地感到了本书巨大的学术价值和深厚的思想底蕴。从本书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人类法律演变的历史,看到大学的兴起与法律教育的进步,看到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以及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也看到了人类一批法学大师如何适应时代的变迁、抓住机遇或者创造机遇,为法律文明的依次进步作出的贡献;还看到了法律先贤如何勤奋刻苦、殚精竭虑、前赴后继,为追求自由与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人类的幸福与尊严,以及达至全人类的普遍的爱的伟大情操和高尚品德。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不仅是一部法、法学和法学家史的教科书,也是一部法律人如何生活的教科书。
尽管阿诺德(Matthew Arhold)在《论翻译荷马》(On Translating Homer)一书中曾给翻译者忠告:“不要去纠缠于荷马的身份这一伤脑筋的问题”(见本书“维柯”一章,边码第388页),但对于任何一名认真负责的、将翻译视作严谨学问的译者来说,一部信得过译著的译成,离不开成千上万次的求证。这种求证可能有文法上的、版本上的、不常见外文上的、年代上的、人名地名上的、制度上的、思想上的,不一而足。本书朝着这一方向努力,比如在翻译法学家“霍布斯”一章时,为达到精益求精,译者找出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译丛中的《利维坦》并仔细勘对,在翻译贞提利斯、格劳秀斯等国际法学家时,译者找到民国时期日本学者寺田四郎著《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韩逋仙译)作为参证。
一部伟大的作品不应被当作“蜡做的鼻子”(nose of wax),任人捏弄,为此,本译著对原作未敢故意加以损益。但由于本书的宏大深邃,人物众多,各位法学家的生活经历又极为丰富,加上本书除了英语之外,还涉及法、德、意、荷等语种,以及古希腊语和拉丁语,因此,尽管已经付出了所有的智慧与心血,但本书的翻译仍然可能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之处,此点恳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2012年是英文版《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出版的第99年,我们就以这本近70万字的译作来纪念大陆法史系列丛书和伟大的威格摩尔吧。伟大的老师,总能给学生心灵上以永恒的影响。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经得起检验,影响几代人。
何勤华屈文生
于华东政法大学
《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是“大陆法制史系列”丛书(共11部)中的第二部;本译著译自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约翰·H.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1863 1943)组织翻译、编写的“大陆法制史系列”(The 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Sieres)第二卷,原书名Geat Jurists of the World。
本卷由英国科学院院士约翰·麦克唐奈爵士(Sir John Macdonell,18461921,Fellow of the British Academy)和比较立法学会干事爱德华·曼森(EdwardManson,Secretary of the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合编。
本书直接涵盖的是世界法学史上最为著名的26位法学家的生平、代表性著作、法律思想、法学研究成就等。本书间接折射出的是法学的历史变迁过程。全书介绍的主要法学家有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巴托鲁斯、阿尔恰托、居亚斯、贞提利斯、培根、格劳秀斯、塞尔登、霍布斯、苏支、柯尔贝尔、莱布尼茨、普芬道夫、维柯、宾克尔舒科、孟德斯鸠、普蒂埃、瓦特尔、贝卡利亚、斯托厄尔、边沁、米特迈尔、萨维尼、耶林等。
原书附有19幅法学家人像插图,本书予以扫描保留。
在近代世界法和法学的发展中,国际法和法学的崛起,是最为引人注目并且对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的大事之一。而约翰·麦克唐奈、爱德华·曼森编著的《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对贞提利斯、格劳秀斯、苏支、宾克尔舒科、瓦特尔和斯托厄尔等一批国际法的创始人与奠基者的介绍和评述,让我们了解了近代国际法和法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国际法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海洋、岛屿等人类共同财产的开发、利用和归属标准,预防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战争以及一旦战争爆发后如何尊重生命和履行人道主义责任中存在的价值与贡献。尤其是本书对格劳秀斯这位近代国际法鼻祖的介绍和评述,使我们领略到了这位大师为了维护人类的和平、实现对全人类的爱而著书立说、周游于各国统治者的辛劳伟大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