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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法信智慧办案助手系列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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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编辑部编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为法信智慧办案助手系列之一,全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实践需要,按司法观点、法律规范、裁判要旨三部分进行编排,细化道路交通事故主体责任及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具体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收录100余个权威司法观点,分门别类梳理110余部法律规范,详尽列举90多项裁判要旨。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观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性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界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3.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用

5.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如果是一般过失,则可以免责;

 如果是重大过失以上的,则不能免责,只能减轻其责任

6.对“参照”处理机动车道路外事故的理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认定

1.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2.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3.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理解

4.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

 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理解

5.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

 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

 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的理解

6.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7.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8.未成年人借用、租赁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9.《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出租经营者不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的情形

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城市中的出租车

1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

 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责任外的部分由受

 让人承担

1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排除了名

 义车主责任,受让人不一定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13.人民法院审查“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应持谨慎审查态

 度,以防止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将赔偿风险转移至没有偿付能力

 的虚假受让人

14.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不管转让人和受让人

 主观是否明知机动车状态,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15.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

 括本车人员之外的人,还包括车上人员

1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

 动车”为因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而被依法禁止行

 驶的机动车

17.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第六条中“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18.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19.经过改装的机动车是否属于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的认定

20.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不能仅以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

 险属于禁止上路机动车为由,判令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

 任

21.没有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不需根据《道

 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承担赔偿责任

22.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发生事故

 致人损害的,应由转让人、受让人和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3.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肇事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

 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

2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具体情形

 ……

第二部分 办案规范

第三部分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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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5 22: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