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在我国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中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状态下,应当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视角出发,结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探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如何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从理论上厘清个人隐私权和技术侦查权之间的界限,推进刑事诉讼中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构,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胡忠惠等著的《技术侦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研究》即是试图从理论上探讨技术侦查措施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关系,并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问题进行探讨。
胡忠惠等著的《技术侦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研究》基于我国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中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现状,交叉运用宪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了技术侦查制度与个人宪法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合理逻辑关系;通过法益衡量方法,提出技术侦查惩治犯罪的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国家为了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有限地侵入他人的私生活。同时,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保障技术侦查措施对个人隐私权的干预具有合理性:批准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应当遵循重罪和必要性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具体程序的实施必须贯彻比例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赋予相对人事后救济途径。国家只有切实履行对个人隐私权的积极保护与消极不侵犯责任,才能完整地实现隐私权的权能。